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如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4、拒绝就业服务: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就业公共服务的;连续6个月(每月确保至少联系1次)无法取得联系的;
5、已进行就业登记、移居其他城市(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印发《贵州省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