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房屋必须备案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应当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未履行上述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履行上述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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