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定义上看,“刻板行为”指的是:“无明显目的的,不变的,以固定频率反复重复而无任何功能效果的简单行为。”
2、它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六个大类:刻板行为指明显地毫无目的的运动或以一种相似的方式不断重复的动作,例如,拍手、晃动身体、挥动手臂、手部和手指的动作等;强迫行为指据某种规则或以往做事的方式重复或实施的行为,例如,以一种特定的顺序排列某些物品、门窗必须始终保持开着或关着、不断检查门窗、抽屉、数数等;自伤行为指以一种相同的方式重复某些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动作,例如,撞击头部、拍打头部、咬自己的手臂或手以及其他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