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志书,即按一定体例,全面记载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或特定事项的书籍文献。
狭义上的地方志仅指志书,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鉴。有独特的写作体例和格式,有严格的选材要求,有各种研究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