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品种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购买本市城镇在建楼盘,由楼盘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购买本市城镇二手房时,由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三、一手房置换贷款
借款人原已办理一手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置换成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二手房置换贷款
借款人原已办理二手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将其置换成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类型
一、纯公积金贷款
纯公积金贷款系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二、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系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商业性银行运用自营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请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贷款期限、执行不同贷款利率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统称为公积金个贷。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二)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多子女职工家庭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5%。
(三)其他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0%;多子女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5%;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认房”方面,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时,只认中心城区的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时,认定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认贷”方面,只将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二)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除该套住房及购买该套住房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外,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三)“三无人员”的认定。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
(五)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