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哥哥收购、销售的是病死猪肉,锦州北镇男子周某某仍帮助其装抬、销售。一批8400斤的病死猪被运往沈阳,在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查获。
近日,该男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吞涮1年。
周某某今年49岁,辽宁省北镇市人,务工为生。2012年清明节前后,周某某的哥哥周某甲(已判决)以放东西为由借用了位于北镇市蒋屯村蒋某某家的院落,后来周某甲在院内贩拭病死猪。
2012年4月2日,周某甲电话与董某某联系,向董某某销售死猪肉。
当日21时许,周某某在蒋某某家院子内,帮助周某甲等人装抬销售赠董某某的病死猪82头,共计8400斤。
后由郭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尽职运往沈阳,在沈阳市铁西区冶金七路六号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鉴定,涉案死猪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能手论证,涉案死猪系有毒有害食品,时常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供述,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他的哥哥周某甲收购、销售病死猪肉,而自己在哥哥家中居住期间,曾帮助其称重、装抬、刮剃病死猪,2012年4月2日,自己明知是病死猪,仍伙同郭某某等人帮助周某甲装抬8400斤病死猪销往沈阳地区。
以案说法
不是什么“忙”
都可以去帮的!
周某某“帮”哥哥销售、装抬病死猪肉,为什么“帮助”反倒让自己身陷囹圄?
一审法院以为,周某某违抗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周某某与另案周某甲、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周某某在此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吞涮1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