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下发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的通知

三农助农2022-03-22 12:19:06未知

安徽省下发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为贯通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各地农业部门详细执行牵头协调职责,踊跃有序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目前全省县(区、市)政府相继断定了本地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为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简称养殖场,下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请求

  1.基本原则:关闭或搬迁工作,要严厉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维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2.工作目标:1-3月份,各县(区、市)政府出台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4-6月份,根据职责分工,尽成禁养区养殖场数量界定、固定资产评估和制定关闭或搬迁费用补偿等工作;7-12月份,实施并尽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实地调查。各县(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禁养区情况调查与统计工作,绘制四至地图,摸清养殖场分布情况、生产能力、年出乐劓栏量、投资等情况,列出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清单,所有资料登记造册存档。调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制定工作方案。农业部门要依据县(区、市)政府出台的禁养区划定文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与环保等部门共同商议,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断定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拟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区、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主要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禁养区养殖场基本情况分析、关闭或搬迁光阴进度调度、基本补偿标准等事项。

  3.有序推进实施。农业部门要依据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联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催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关闭或搬迁工作要注重工作方式、主意,做到既坚定不移尽成任务,又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既要依法关闭搬迁,又要切实保护养殖场经营者合法权利,支持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关闭或搬迁对象要在当地村、乡镇进行书面公示,在地方政府网立上公开辟布。要严厉对照规定的时限请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消单,加快推进,有力有序组织实施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任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踊跃向所在县(区、市)政府报告,成立由县(区、市)党委或政府尽职同志任组长,农业、畜牧、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工商、土地、公安、纪检等部门和乡镇参加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加强部门协作,保障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要制定精密的政策宣讲准备,全面宣传贯通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广播、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气氛,切实增强畜禽规模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环保意识,有效化解畜禽养殖业发展与污染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健康发展。

  3.加强调度督导。建立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发展月报制度。3月28日前,各市上报所辖县(区、市)实施方案;以后每月底前,请各市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文字材料及表格(附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赴各市开展关闭或搬迁工作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省政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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