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资源撤出民办学校的意思是不允许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办民办学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撤走公办资源,符合六个独立方可办学。公办资源撤出民办,指的是“公参民”,分为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文件要求第一类和第二类“应办为公办学校”,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于第三类学校,文件提出两个方向,一是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逐步退出;二是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