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而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
2、作品不同: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而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配音图像作品等。
3、特点不同:录像制品是邻接权的客体,因为它不够成为录像作品的条件,所以其制作者不能对此享有著作权,只能享有邻接权。而视听作品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