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进入未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的行驶处100元罚款。
2、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进入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的行驶,处100元罚款,记3分。
3、受限行的机动车,在“错峰限行”临近时间段,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而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50元罚款。若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处150元罚款。
4、受限行机动车,不服从民警要求驶入限行区或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不驶离的,处100元罚款;和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处罚。
5、同一辆受限机动车,在一个“错峰限行”时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违法行驶的,处罚一次。
6、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同时违反“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等规定的,只处罚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