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的认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被征收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