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州工匠选拔管理办法

社会热点2023-02-06 13:39:19佚名

赣州市赣州工匠选拔管理办法

  赣州市“赣州工匠”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才用才”的社会氛围,建立一支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助力我市“三大战略、八大行动”,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技能人才保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34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工匠”是指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益求精、严谨细致、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并在本领域、行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和示范引领作用的能工巧匠。

  第三条 “赣州工匠”选拔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等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资历、年龄,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赣州工匠”选拔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市人社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 每年选拔一批“赣州工匠”,每次选拔15名左右。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生产服务一线特别是服务我市“1+5+N”产业发展的技术技能工作岗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赣州工匠”选拔:

  (一)具有工艺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成绩突出;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业绩突出,并在积极挖掘、整理、保护、发展传统技艺和传承传统工艺、技艺上做出显著贡献。

  (五)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或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设备的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对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有重要贡献者。

  (七)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前10名,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6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双千计划”、省“双高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主要人才计划的人才和入选赣州市人才目录D类及以上的人才不再参与选拔。同等条件下,已获评县级工匠优先选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评选: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每年选拔工作开始前,由市人社局制定印发选拔相关文件,明确选拔具体事项,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拔活动经费由市人社局保障。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参加选拔活动,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含驻市有关单位)申报。

  (二)推荐。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含驻市有关单位)对申报人的技术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向市人社局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的参评个人进行复审,按照规定的选拔名额提出拟入选“赣州工匠”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选“赣州工匠”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将“赣州工匠”拟入选人员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赣州工匠”。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八条 对选拔产生的“赣州工匠”,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赣州工匠”可优先参加技能研修培训、技术技艺交流等活动,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评选表彰,优先推荐“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优先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政府资助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赣州工匠”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承担带教徒弟义务,进行技能传承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赣州工匠”,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赣州工匠”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撤职或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四)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对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骗取“赣州工匠”,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赣州工匠”称号,收回证书及奖励资金,不再享受相应待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参照市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级工匠选拔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赣州工匠”选拔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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