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有何限制?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企业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可终止情形,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可终止劳动合同。
有员工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要求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到岗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无影响?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信息来自松江就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