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做好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现就做好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扶宗旨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帮扶、动态管理方式,确保每个需要帮助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在生活、医疗、就业创业、子女教育、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帮扶与救助。
二、帮扶对象
具有淮安市户籍、因离异或丧偶造成家庭结构残缺、独自抚育未成年子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单亲母亲;按照淮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虽未纳入低保,但核定为低保临界对象的单亲特困母亲。
三、帮扶形式
(一)资金救助
设立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基金6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各县(区)分别安排50万元。基金由市、县(区)政府妇儿工委办统筹管理。每年资助单亲特困母亲1000元/户,其中县(区)财政资助700元,市财政资助300元。由当事人填写申请,社区(村)初审,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妇儿工委办确认,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发放救助款。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基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分类帮扶
1.民政帮扶
(1)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2)对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突发灾难性事故的单亲母亲家庭提供及时救助,对其家庭中患有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的儿童实施大病救助;
(3)对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单亲母亲及时给予医疗、住宿、返乡等救助;
(4)对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中患有唇腭裂的成员列入“微笑列车”项目实施救助。
2.就业帮扶
(1)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单亲特困母亲及其子女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
(2)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制度帮助单亲特困母亲再就业,在公益性岗位招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单亲特困母亲;
(3)为单亲特困母亲开辟再就业帮扶绿色通道,将有就业意愿的“4050”的单亲特困母亲列入政府再就业帮扶计划,就业管理部门实施一对一挂钩帮扶;优先为单亲特困母亲提供就业岗位或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4)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单亲特困母亲办理助保贷款。
3.教育帮扶
(1)按照相关政策减免单亲特困母亲子女寄宿费、学杂费,按照有关文件标准资助其子女相关费用,切实保障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学;
(2)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单亲特困母亲家教水平;
(3)加强对单亲特困母亲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
4.医疗帮扶
(1)为单亲特困母亲开展免费健康检查及健康知识宣传;
(2)将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单亲特困母亲纳入新农合对重大疾病的救治范围,提高10%的比例进行报销;
(3)对农村单亲特困母亲家庭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有特殊疾病的,纳入新农合救治范围,提高10%的比例进行报销。
5.住房帮扶
对符合淮政办〔2011〕170号文件要求的城镇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帮助农村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6.司法帮扶
为单亲特困母亲及家庭成员申请保护的侵权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单亲特困母亲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做到应援尽援。
7.残联帮扶
(1)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残疾人在入学、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提供资金帮扶和政策支持;
(2)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中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免费供药。
8.妇联帮扶
(1)建立帮扶单亲特困母亲志愿者队伍,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
(2)大力培育宣传帮扶典型。
四、工作要求
1.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对单亲特困母亲及其家庭的资助,应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核实身份、建立档案等工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其纳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统一管理,对其困难状况每年核实一次。
2.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建立资助单亲特困母亲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工作扎实推进。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帮扶与救助工作。2012年,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金湖县各帮扶不少于120户,淮阴区、淮安区、涟水县、盱眙县各帮扶不少于260户,淮安工业园区帮扶不少于20户。
3.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帮扶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