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社会热点2022-11-23 17:48:22佚名

郴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备。外省来郴、返郴人员及本省有疫情市州来郴、返郴人员未按规定报备。

  二、违规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来郴、返郴人员抵郴后,拒不配合健康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即参加聚集性活动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三、未按规定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四、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五、拒不落实防疫措施。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场所、室内密闭场所,经劝导,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实扫码、亮码及行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六、拒不配合防控管理。有高风险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等公众场合散布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八、违规接诊、生产销售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防疫物资及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

  九、各类经营性场所未履行主体责任。各宾旅馆、KTV、酒吧、网吧、电影院、商超等密闭经营场所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不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以及详细登记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或者不按规定给设施环境通风消毒、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十、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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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疫情  防控  核酸  拒不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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