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改进南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

社会热点2022-11-22 17:11:22未知

完善改进南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

关于完善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配合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23年1月1日起,完善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的2.5%;

  三、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均养老金的2.5%;

  四、符合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上年度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按2.5%划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完善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第七条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结合实际,完善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充实职工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支撑能力,确保在不增加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提升职工门诊共济能力,实现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整体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第七条明确:2022年,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待遇平稳过渡。

  南宁市结合本统筹区实际情况,坚持平稳过渡为原则,按照参保人群划分,统筹兼顾参保人群实际和国家、自治区定调的门诊共济改革方针,通过调整个人账户结构,由原来的个人累积为主转向个人累积+互助共济模式,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发挥社会共济的功能。

  (二)征求意见

  本次完善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及部分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按照《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后国家、自治区层面有政策调整的,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主要考虑一是我市于2022年期间未予调整;二是为确保保障制度的延续性,设置相适应的有效期限;今后国家对有关政策有进一步调整的,按相关要求相应调整。

本文标签: 南宁市  医疗保险  门诊  个人账户  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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