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南召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土铳、电击、毒药、爆炸物、电子诱捕装置、地笼、弹弓、粘网、铁夹、钢丝套等各种猎捕械具;禁止使用猎犬、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夜间照明行猎及火攻、烟熏、掏窑、捡蛋、挖洞等方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及野生动物安全,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狩猎活动。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能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召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