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潍坊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日,潍坊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努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上属驻潍单位:
为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城市吸引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推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等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统筹实物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工作机制
(一)明确对象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孩及以上家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具体负责。
(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三)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测算,报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四)严格项目认定。成立市、县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和认定机制,规范项目认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级工作专班出具项目认定书,报市工作专班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管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
(五)强化质量安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完善建设手续,强化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加强运营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供应、应保尽保,重点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各区和市属开发区,其他县市需要利用上述支持政策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的,应逐级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享受,利用第四款的需报市政府同意。
(二)税费和资金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可予以适当支持。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作专班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研究确定筹集建设计划,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县级工作专班统筹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工作调度、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检查指导,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保障群体和建设运营主体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能级活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