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人才引进培养资助范围和标准

社会热点2022-10-23 05:19:14未知

佛山高明区人才引进培养资助范围和标准

  ▶新建博士博士后载体建站补贴

  1、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及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立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首名博士后进站后,分别给予建站单位60万元、40万元、40万元建站补贴,均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2、经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及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立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全职新引进首名博士进站后,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建站补贴,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已享受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更高级别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申领差额。

  ▶大学生实习基地扶持资金

  1、对近3年每年平均接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生实习人数达5人以上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认定为“高明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给予一次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

  ▣ 近3年每年平均接收大学生实习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

  ▣ 近3年每年平均接收大学生实习人数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

  2、对在“高明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每个实习基地每年给予实习补贴人数最高不超50人或实习补贴总资金最高不超10万元。实习补贴由基地所在企业先行支付,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后将实习补贴划拨基地所在企业账户。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券”

  鼓励原高明户籍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优秀大学生回归建设家乡,对获得校级奖学金或以上、在市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各类技术技能竞赛(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或科技创新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明籍优秀大学生,毕业后回高明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或创业的,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学金券”,申领“奖学金券”满1年后按“奖学金券”面额等值兑换扶持资金,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奖学金券”扶持标准

  一、奖学金:

  1、获得国家奖学金,按博士6万元/人、硕士5万元/人、本科4万元/人、大专3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级奖学金,按博士5万元/人、硕士4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大专2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3、获得校级奖学金,其中:

  ▣ 一等奖按博士4万元/人、硕士3万元/人、本科2万元/人、大专1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 二等奖按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本科1万元/人、大专5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 三等奖按博士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本科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二、竞赛评比:

  1、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5万元/人、硕士4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大专2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2、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4万元/人、硕士3万元/人、本科2万元/人、大专1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3、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本科1万元/人、大专5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等奖或第四名以下的且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含优秀奖),按博士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本科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三、科技创新:

  1、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8万元/人、硕士6万元/人、本科4万元/人、大专3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2、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5万元/人、硕士4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大专2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3、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本科1万元/人、大专5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等奖或第四名以下的且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含优秀奖),按博士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本科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5、获得发明专利的,按1万元/个给予“奖学金券”。

  以上三项扶持每人每个扶持按最高标准享受1次,每人最高可享受8万元“奖学金券”。其中:竞赛评比、科技创新类别扶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申请“奖学金券”;同一类别同一层次扶持有多个不同获奖项目的,可以多个项目合并申请“奖学金券”。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奖学金券”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同一申请人只能以同一学历获得扶持申请“奖学金券”,以不同学历获得扶持进行申请的,不予受理。

  ▶科研项目资助

  1、全职新引进或视同全职新引进并经市认定的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2、新进站博士后项目开题后,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职称晋升和技能提升补贴

  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紧缺急需的企业人才,首次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3000元一次性职称晋升补贴;首次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已享受原职称晋升和技能提升补贴后取得更高级别的人才,按照最高级别的晋升(提升)补贴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符合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关要求,首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高技能人才或首次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对应申领职称晋升或技能提升补贴。

  ▶高技能人才参赛获奖补贴

  对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省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市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佛山市技术能手”称号或被认定为佛山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获奖补贴。同类竞赛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发放获奖补贴;已享受原获奖补贴的人才,按照同类竞赛项目更高级别获奖补贴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对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且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累计达到200人、100人、50人、2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企业按照技能培训人数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每年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最高不超10万元。

  ▶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

  对成功申报省级、市级、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在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设立后直接拨付,剩下的在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成立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总扶持经费的20%进行拨付。

  已享受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按照最高级别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设立后直接拨付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剩下的经费,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成立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总扶持经费的20%进行拨付。

  已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最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在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设立后直接拨付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剩下的经费,在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成立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总扶持经费的20%进行拨付。

  已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按照更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扶持经费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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