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区域
按照《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泸州段;大洞桥河、龙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泸州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禁捕时间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赤水河流域和本市在此之前宣布实行禁捕的,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禁捕期限内,禁止在禁捕区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垂钓。
对违反本决定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