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肥城市基准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肥城市城市市区、各镇驻地规划区。
二、土地级别划分。
根据区位、景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度等情况,将城市市区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各镇驻地土地级别综合分为二级。
三、基准地价内涵。
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市区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服用地6.5%,住宅用地6.5%,工矿仓储用地6.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0%;各镇驻地土地还原率均为6.0%。市区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1.6,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各镇驻地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服用地1.2,住宅用地1.2,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本基准地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基准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肥城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2.肥城市建制镇基准地价表
肥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