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除外: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二)依法取得烟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
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外,如果在以上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内潍坊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特别提醒!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市公安机关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