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省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统一部署,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
此前,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近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
按照上述计算规则,我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了阶段性降低:企业原缴纳费率为7.8%,2020年2月降为6.3%,3-6月降为5.3%,7-12月降为6.8%;灵活就业人员原缴纳费率为5.6%,2020年2月降为4.8%,3-6月降为3.8%,7-12月降为4.6%;机关事业单位原缴纳费率为7.3%,2020年2月为7.3%,3-12月降为6.3%。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原费率。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全年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前的欠费及预缴2021年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另外,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