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