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开学返校工作,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严格执行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118号、215号文件和省教育厅疫情处置领导小组30号文件基础上,现对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流程规范如下:
一、自感不适或检测异常的处置
在校内任何场所,一旦自感不适或检测发现师生员工体温≥37.3℃,应由所在场所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将异常人员带至就近的临时留观点,为其佩戴一次性口罩(已佩戴的确认佩戴规范),并在旁陪护安抚,同时报告学校疫情联络员(一般为学校校医或分管校领导)。异常人员带离后,场所其他工作人员登记现场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如果人员位置固定,也可以不用登记),提醒在场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注意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减少人员接触,注意观察自身状况,然后继续正常在校学习生活。没有接到排除信息前,有关现场人员不得离校。
二、临时留观点的处置
在临时留观点,一般由定点联系医院驻校医生或校医对有异常情况的人员再次进行体温检测(应使用水银体温计检测腋温)和简单询问,如果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泻等症状,则启动应急处置;如有境外或省外重点疫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的,应参照疑似病例处置,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如果体温<37.3℃,由校医或定点联系医院驻校医生根据实际,决定继续观察、返回恢复正常学习生活或启动应急处置。
三、转运与诊治
启动应急处置后,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原则上由学校通知120救护车到校,转运患病人员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患病人员是学生的要通知家长,中、高风险地区不允许家长自驾运送,低风险地区可由家长自驾运送学生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应在做好个人防护后(二级防护,佩戴N95口罩、手套和工作服),随行赴医疗机构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定点医疗机构经诊断排除新冠肺炎的,原则上须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症状消失(发热患者症状消失48小时后,呕吐腹泻患者需症状消失72小时后)、身体痊愈再返校,严禁带病返校。学校要及时将排除信息通知现场登记的师生员工,提醒其仍需做好个人防护和观察。师生被诊断为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时间按要求上报。学校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当地疾控机构、当地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告知患病人员家长(家属)。
四、确诊后处置与善后处理
在当地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疾控机构第一时间进校指导学校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确定集中医学隔离人员范围、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等工作;公安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秩序。如需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为未成年学生的,学校要配合做好相关学业辅导与心理安抚工作,其他善后处理可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办法》。当地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对疫情处置的范围和扩散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停课、封校、停学以及复学等事宜。
五、其他要求
学校应在校门口、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等场所设置临时留观点,其中教室、宿舍等场所每楼层至少设置1处。留观点需避开必经通道,相对远离师生集中活动场所。如多人同时出现异常时,应各自单间隔离。
疫情防控期间,以班级为单位管理,不得组织跨班级的聚集性活动,师生学习生活轨迹相对固定。师生员工以家庭为单位每日监测、上报健康状况、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快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