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限制,取消社保缴纳年限限制,以实际居住为原则,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形成公民在城区、城镇落户的“有意就迁入,户口随人走”自由流动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破除各项隐性门槛。对申请迁入人员,落户亲属、朋友家的,征得亲属、朋友同意(签订同意落户声明书)后可以将户口迁移至亲友家中;租赁房屋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落户的,可凭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按户主非亲属落户;在本辖区内租用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不同意落户(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可申请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
(三)取消申报材料复印件。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各种证照和材料的复印件,但要采集办理人的人像,并将提交的各类证照和材料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档案。纸质资料归档时,对公安机关内部能查询到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再留存纸质文档;对其他证照、材料除按规定留存原件的,一律通过打印电子档案的方式形成纸质文档存档。
(四)加强信息核查。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亲属关系信息,确保申请人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对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核查的网页信息,应当拍照或截图存入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