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提升空气质量,改善城乡环境,推动省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创建,安国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市全时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安国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依法查处。任何主体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罚。
四、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国市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