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宵佳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丹阳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内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或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违反规定“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86908711 86163939 88032600
丹阳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