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于去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明确参保比例、缴费基数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为0.2%。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
2、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涉及三方面
第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期间工资按照原渠道发放。
第二,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第三,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淄博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3、规范享受条件,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淄博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4、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提高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由2017年度的每人188元提高到218元,对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此项费用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由个人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2万元提高到5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到12万元,9万元至12万元部分自负比例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保险合并,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