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7.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8.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核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
对材料进行过程和条件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四、办结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
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