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对象范围。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完成二次供水建设改造并移交给供水企业直接管理、实现抄表到户且使用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集中居住小区用户。
二、具体价格标准。凡属上述对象范围的供水价格标准为1.90元/立方米(含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用0.53元/立方米),实行同城同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三级阶梯价格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1.90元、2.59元、3.27元;户籍人口3人的水量基数分别为20立方米(含)、20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上,户籍人口4人以上的水量基数为每人每月6.5立方米(含)、6.6至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以上。
三、以上供水价格含水资源费,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及标准仍按现行有效政策规定和方式收取。
四、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继续实行政策优惠,即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含)以内的按1.32元/立方米执行,超过部分按1.90元/立方米执行。
五、不使用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用户,其供水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属上述对象范围,但集中使用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其他用户,供水价格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各供水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依法按规定做好价格(收费)公示工作,强化政策宣传,严格界定收费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文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由我委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和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再行核定正式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