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90元/例;
(二)输精(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500元/例;
(三)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1800元/例;
(四)妊娠不满12周门诊人工流产(含孕情检查、检验费):260元/例;
(五)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含检验费):800元/例;
(六)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1200元/例。
以上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