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将本馆图书损坏(书被浸泡、书内涂画、批注、撕页等)或丢失的,均按此办法赔偿。
二、图书赔偿,原则上要求赔偿与原书的版本相同(新版本也可以)。否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1、197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的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0年至1985年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86年至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的5倍赔偿;2001年至200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的3倍赔偿;2010年以来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的2倍赔偿。
2、赔偿多卷书中单册的,按书的整套价格赔偿(参照1条)。其中,损坏迹象明显,但内容完整,不影响阅读的图书,可酌情按书价的20-50%赔偿,原书不予退还。
3、将图书的附件(卡片、图表、图片等)、随书光盘等损坏或丢失的,将视为图书内容不完整,参照1条赔偿。
4、读者用现金或图书赔偿,均收图书加工费(条形码、磁条等)5元。
三、读者赔偿图书的一月内若又找到原书的,可凭原书、赔书单据退款。过期则不再办退。
四、集体借阅或馆外图书服务点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