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风险提示 红河县疫情防控

社会热点2022-10-10 21:56:31未知

10月9日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风险提示 红河县疫情防控

  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风险提示

  一、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来(返)红河州人员:

  (一)9月29日以来离开西双版纳州,未持有返程证明来(返)州人员采取“3+4”管控措施(3天集中隔离每天1次核酸检测,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2天、第4天各完成1次核酸检测,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核酸),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二)9月29日以来离开西双版纳州,持有西双版纳州返程证明人员,入州后立即向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由当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开展2次(第1天、3天)核酸检测。持《放行通知书》途经红河州自驾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擅自离开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短暂停留时,必须严格佩戴N95口罩,避免聚集扎堆。

  二、抵红河州前7天有新疆、内蒙古、西藏、四川、贵州省等地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如下:

  (一)新疆、内蒙古、西藏旅居史来(返)红河州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完成5次核酸检测(第1、2、3、5、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间从离开新疆、内蒙古、西藏之日算起。根据风险研判,超过7天的,至少完成“3天2检”。

  (二)10月9日起对有四川、贵州旅居史来(返)红河州人员调整为“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前期已落实隔离管控的人员,按照前期管控措施执行,完成管控期限,核酸检测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管控措施。

  各地要严格落实“首站负责制”,严格排查管控,需集中隔离人员及时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以上各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要主动配合社区落实管控措施,入红河州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执行“落地检”和“3天2检”,前期已落实隔离管控的人员,按照前期管控措施执行,不足7天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补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的时间差距,完成管控期限、核酸检测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管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或健康跟踪监测期间不外出,由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集核酸。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三、来(返)红河州报备。州外来(返)红河州人员,须提前24小时通过“红河健康宝”微信小程序向目的地社区做好个人健康申报。密切关注入州前7天内行程动态,若收到疫情防控提醒电话和短信,或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及单位、入住酒店或当地指挥部报备报告,并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已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暂缓返州。

  四、来(返)红河州核酸检测。州外来(返)红河州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实行“落地检”和“3天2检”,即来(返)红河州实行“落地检”后,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红河州各县市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主要景区景点等地设有多个“落地检”核酸采样点,执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政策,请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检测结果未报告前,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出行规范佩戴口罩。

  五、州外货车司机货运期间入红河州。应主动接受测温、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并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落地检”,在红河州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下车”“非必要不留宿”,减少不必要的流动和聚集。离开红河州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第一时间通知本人并通报目的地或途经地,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于途经中高风险区域或正在执行特定防疫政策地区的货车司机,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符合要求的,在检查点至目的地间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属地社区(乡镇)派人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做为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全州各县市辖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健康码、行程码“双码”联查、测温、戴口罩、严禁人群聚集,注意保持1米线等措施。合理实施进入车辆分区停放,有条件的服务区,应设置高、中风险地区和冷链物流等车辆的停放专区以及司乘人员休息专区。服务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对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七、9月10日至10月31日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州人员入住酒店、宾馆、民宿、客栈、旅社等要扫码并实名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请自觉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履行好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积极配合完成扫验“健康码、行程卡、场所码”,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主动出示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不在人员密集或通风不良场所长时间逗留。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途中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九、非必要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高、中、低风险地区以及实施静态管理的地区。确需前往的,请务必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提前通过“红河健康宝”报备,并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回后主动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

  十、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请不办”,按规定向社区(村)报备,严格控制就餐人数,严禁邀请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参加,减少聚集性活动,不举办群体性聚集活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的不线下。近期原则上不安排大型会议、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要向举办地属地党委或政府、指挥部从严审批备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尽量缩小规模,落实防控措施。

  来源: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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