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范围
(一)隐瞒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旅居史、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二)居家隔离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不按规定执行管控措施,私自外出的人员。
二、举报方式
发现上述现象,广大市民可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管控措施等情况,向市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电话举报。
三、奖励方式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1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兑付。
四、相关要求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第一时间移交所属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经群众举报查实的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各项费用自理,并根据违规违法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举报电话:
市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818-8528126
市卫生健康局:0818-2931193
市疾控中心:0818-862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