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划定通告如下:
一、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场所;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