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常宁市禁火期禁止行为规定
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宁市市实际,常宁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钱、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二)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四)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五)违规炼山、烧灰积肥以及烧田基草、稻草、秸秆、杂草、枝叶等;
(六)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禁火期】
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传统节日期间,以及连续晴天高温天气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