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犯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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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许昌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需要,也是推动依法治市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条例》的出台,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促进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许昌市民要谨遵法律条例的规定,规范好自身的行为。
条例实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