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850号),同意我市征收伊滨经开区李村镇提庄社区等3个社区集体土地5.7788公顷,其中农用地5.5661公顷(耕地4.7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8509公顷)、建设用地0.2127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1: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集体土地3.778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0341公顷、其他农用地0.74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提庄社区水浇地、西至玉溪东街、南至提庄社区水浇地、北至提庄社区水浇地,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
地块2: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0.4567公顷,其中农用地0.244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2127公顷;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1.543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43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李东社区水浇地,西至李南社区采矿用地,南至李南社区水浇地、李东社区水浇地,北至李南社区水浇地、李东社区水浇地,拟作为科研教育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