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46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龙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等2个镇(街道)、帽郭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7351公顷(其中耕地1.7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3.1405公顷,以上共计4.875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帽郭村农村道路、西至帽郭村水浇地、南至帽郭村村庄、北至帽郭村村庄;
地块2:东至帽郭村生产路、西至帽郭村水浇地、南至帽郭村村庄、北至帽郭村村庄;
地块3:东至龙门社区地界、西至槐树湾村村庄、南至槐树湾村村庄、北至槐树湾村村庄。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白马寺镇帽郭村集体土地4.3624公顷,其中农用地1.7351公顷(耕地1.7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2.6273公顷;
拟征收关林街道槐树湾村集体土地0.513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22.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086.039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724.0266万元、社会保障费用362.013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24.026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62.013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地块涉及拆迁,洛龙区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政府(地址: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联系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