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供暖温度不达标解决办法
根据《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受上述供热温度的限制。
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1、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2、平均室温在12℃以下的,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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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在供热期间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三)不能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并及时帮助消除;
(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六)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