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疫情重点地区来(返)海宁人员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切实防止冬春季及春节期间疫情重点地区来(返)海宁人员可能引起的人员交叉感染,力争不发生本土新增病例,现就有关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措施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入境集中隔离满14天及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来(返)海宁人员的“7天居家健康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仍处于7天居家健康观察期的人员应立即进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满经核酸检测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二)各镇(街道)要按照规范、安全的要求落实集中隔离场所,成立由镇(街道)、医疗机构、派出所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细化隔离管控方案,明确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人员职责任务、规范操作流程等内容,做到定点、定人、定责任。
(三)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属地镇(街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