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城区范围内部分群众为了个人的利益,侵占破坏城市公共绿化带。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毁绿种菜等破坏公共绿化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园、广场、道路、河道、桥梁、绿化带等区域的树木、花草、花坛、花箱、花架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受到保护。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景观、花卉。
三、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砍伐破坏绿地擅自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广告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禁止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排放污水。
四、对公告发布前已经存在破坏、损坏园林绿化苗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做好整改或恢复原状的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拒不改正或恢复原状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理,并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区综合执法局:0577-56727530;
北岙街道:0577-56727615。
特此通告
洞头区文明办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