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知
为进一步提升龙港城市文明形象,改善城市面貌,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关于开展“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温联创发〔2017〕1号)文件,以及龙港市国家卫生城市、省示范文明城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的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墙体、地面、路名牌、橱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张挂小广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有涂写、张贴小广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进行严厉处罚和打击。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小广告”,一律清理;对参与发布“小广告”行为的,一律重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拒不整改的“小广告”电话号码,一律由通讯运营商停机处置。
3.宣传品和零星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位置。商户及市民如需张贴宣传品、发布信息的,须将宣传品张贴在社区(小区)设置的便民信息栏中。
4.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主动配合“小广告”清理工作。凡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小广告等行为的,应及时主动予以制止,也可拨打举报电话(0577-64202111)。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