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遭遇突发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以向当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向当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其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实际生活水平在一定时期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不同的致困情形,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临时救助如何申请办理?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受理、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对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
每次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以下原则分类操作:对一般困难情形,按人均低保标准的1-2倍实施临时救助;对比较困难情形,按人均低保标准的3-4倍实施临时救助;对特别困难情形,按人均低保标准的5-6倍实施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具体分类分档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均刚性支出、财产等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综合确定,条件较好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每年可申请几次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不再做强制规定,但家庭人均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六、临时救助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七、存在哪些情形不予给予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