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社会热点2022-09-13 13:53:10佚名

苏州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苏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 2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 1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保企业贷款余额不下降

  第一条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中小微企业的流动性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增加临时、额外的流动性支持。

  第二条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不下降,金融监管部门按季统计、考核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对于余额同比下降1%以上的银行机构,进行诚勉约谈,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二、确保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第三条按月监测各银行中小微企业 贷款利率,对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升的银行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第四条原则上银行机构对 “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领域。以市工信局名单为准)的存量贷款续贷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工信局下发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让利融资支持。

  第五条充分发挥再贴现、 再贷款资金作用,对于“三必需一重要”领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2. 75%的,人行苏州中支分别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三、确保中小微企业续贷不受影响

  第六条各银行机构建立快速审批、 续贷的工作机制和流程,鼓励银行单列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对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降低企业成本。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信贷计划和利率水平定期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银行机构要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 业进行排摸,主动与企业对接,形成初步续贷意见,提前一个月将续贷意见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采用无还本续贷方式为企业续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

  第八条加强转贷基金使用, 市级统筹转贷资源,推动转贷基金扩大应用范围、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转贷费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

  四、形成国家地方金融支持合力

  第九条发挥各政策性银行 “国家队”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落实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对纳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名单的重点防疫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下浮30%以上。对于市级重点名单内的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苏州办事处落实2亿元保险金额,专项支持防疫物资进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

  第十条发挥各法人金融机构 “地方队”作用。

  苏州银行和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苏州农商行合计落实6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 .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国有保理公司融资费率下降20%; 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国有融资租赁公司降低租金、利息20%以上或延缓3个月收取租金、利息。

  五、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各银行机构进一步 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增加上述领域中长期贷款投放,适当放宽容忍度,在各行贷款不良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切实帮助上市公司稳定运行, 压实上市公司属地帮扶责任,帮助因疫情产生困难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需市级层面统一协调解决的,可“一事一议”。

  六、深入推进金融顾问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金融顾问常 态化的定期走访工作管理机制。市级层面成立市金融服务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各板块成立金融服务顾问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市金融服务顾问工作。全市每年度开展6批次集中走访行动,走访对象涵盖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制造业、科技、人才、文化类企业、小微企业等。

  第十四条疫情期间, 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专栏,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银行指定专人负责线上远程为企业提供贷款申请咨询服务,并正式对外公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等。

  七、形成政策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 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建立三项机制:一是会商机制,每周研究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二是监测机制,各金融机构每周2次(每周一、周四)上报本单位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发放额、防疫金融专项支持、续贷金额等数据;三是督查机制,定期对企业反馈的问题进行督查,确保各金融机构将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六条各 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更多信贷资源倾斜,获得更多流动性支持,争取差异化考核制度,用好用足各类金融资源,从长远考虑支持企业发展,不计较短期得失,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文标签: 企业  银行  疫情  小微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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