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所属区 | 经办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横琴办事处 | 0756-8841900 0756-8841220
| 横琴环岛东路1889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18栋B座431室 |
2 | 香洲区 | 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 0756-21332000756-2227270 | 香洲区兴华路5号301室 |
3 | 金湾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56-7262615
| 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C1栋1楼110室 |
4 | 斗门区 (富山工业园区) | 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56-2782458 |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人社局二楼206室(人力资源股) |
5 | 高新区 |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 0756-3637990 0756-3637980 0756-3637960 | 高新区南方软件园A1楼807室 |
6 | 万山区(保税区) |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党群工作部 | 0756-8686728 | 保税区宝盛路8号国际贸易展示中心三楼1304室 |
拓展材料
(一)社会保险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二)职称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资格条件须在来珠海首次工作前取得。
(三)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流动至我市的人才,在合作区的社会保险、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户籍等资格条件视同在我市缴纳或取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补贴发放:(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2)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我市高校不列入申报范围,引进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六)在珠海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请补贴。
(七)“年收入”指在珠海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年度1-12月)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首次申请且上一年度在珠海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需补充提供上一年度在珠海及来珠海工作前其他城市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纳税申报明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