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放15万张汽车消费券,新能源车最高6000元,燃油车最高5000元
5月22日,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出台《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在落实好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发放汽车消费券
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购车金额,每车发放3000-6000元消费券;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购车金额,每车发放2000-5000元消费券;对在省内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个人消费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辆车再增加1000元消费券。
一、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1、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
2、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
3、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二、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1、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
2、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3、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
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