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渔时间: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水泡等水域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3)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83天,自5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4)其它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二、禁渔要求:
1)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
2)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
3)禁渔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4)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
5)对于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省级:0451-84681587
哈尔滨市: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