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南京市租赁房源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请平台:。
补助标准:
01、租赁房源筹集。
1、对新建租赁房源补助建设成本。
公开出让土地建设全自持的,按不高于1500元/㎡;
集体土地建设的,按不高于400元/㎡;
新三大保障房片区建设的,按不高于2700元/㎡
2、对改建租赁房源补助改建成本。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以及毛坯商品房改建和装修的,按不髙于400 元/ ㎡。
上述补助标准后期可结合实际申报和资金情况作适当调整。
0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
对当年纳税额前20名租赁住房企业按实际纳税额补助,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0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由市房产局牵头按规定程序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按采购合同金额列支。
申请补助资金主体应按承诺的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扣回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
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剩余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扣回的资金,可用于对新三大保障房片区租赁住房增加补助。